借址登記
收發信件(含公文)

有租有限公司:新竹市自由路67號8樓之2
借址登記,可使房地合一稅符合「重購退稅自住」要件

(一) 重購退稅
為避免稅賦負擔而降低人民換屋能力,故合於「一定要件」之不動產,於二年內「先售後買」或「先買後售」同一性質不動產,得申請抵扣或退還其增值稅或房地合一稅。
(二) 要件
1. 增值稅:(請求時機十年)
 (1) 自用住宅用地、自營工廠、自耕農地出售後,重購同一性質之土地。自用住宅者,於出售前一年無出 
    租營業用,其面積合未超過都市土地三公畝、非都市七公畝。
 (2) 重購登記名義人須同一人。
 (3) 新購地價逾原出售地價,扣除已納增值稅,如有剩餘就已納稅額內,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地價之數
         額。

2. 房地合一稅:(請求時機五年)
 (1) 自用住宅房屋,本人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籍完成並居住。且該屋無出租、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。
 (2) 重購登記名義人以本人或配偶皆適用。
 (3) 重購價格占原售價格之比率,自房地合一稅計算扣抵或退還。
(三) 應備文件
1. 增值稅:
應備妥申請書、戶口名簿影本、原出售及重購時公契影本及土地、建物權狀影本、已納稅單正本、無租賃營業申明書。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辦。

2. 房地合一稅:
核定稅額通知書、原出售及重購私契影本及權狀影本、原出售與重購之收付價款證明以及戶口名簿影本、其他證明文件。向原納人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辦。
(四) 退稅或扣抵完成後列管五年
五年內不得移轉或贈與他人或另作他途(如:不得出租或戶籍遷出),否則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。
重點:
要設戶籍沒有出租、營業登記或供執行業務之用。但增值稅的重購退稅,於自營工廠、自耕農地時,無須有設戶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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